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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二 題

積欠乙新臺幣 2,000 萬元工程款之甲得知乙準備向其訴訟求償後,為避免其名下之 A 屋日後被法院強制執行,甲旋即與丙共謀,將 A 屋以假買賣之方式出賣給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甲之經濟能力好轉,並清償其對乙之欠款。然丙已將 A 屋出租給不知情之丁,租期 10 年,該租約並經公證。試問甲得否向丁請求返還 A 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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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善意第三人保護」之適用。作答時應先依民法第87條確認甲丙間物權與債權行為無效,接著探討不知情之承租人丁是否屬該條但書保護之「善意第三人」,並結合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規定,判斷丁是否具備對抗甲之正當占有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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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為何?不知情之承租人丁能否主張受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保護,並對甲主張有權占有?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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