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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甲在墾丁夜市外圍經營機車行,從事機車維修,以及機車買賣與租賃等營業活動。乙是 A 機車所有人。乙騎乘 A 機車至墾丁遊玩。未料 A 機車在當地突然故障。乙便將 A 機車交由甲維修,維修費用共 5 千元。甲是 B 機車所有人。甲出租且交付 B 機車於乙,約定租期一週,租金 5 千元。甲與乙並未約定,乙應預付租金於甲。甲以乙之機車在自己手上,故而並未請求乙先支付租金與維修費用。一週後,乙趁甲外出買便當,一時不在機車店內之際,將 B 機車停放妥當於甲之機車店內,並騎乘 A 機車遠離墾丁。6 年後,乙再次至墾丁遊玩,恰巧為甲所撞見。試問,甲請求乙支付 5 千元租金與 5 千元維修費用,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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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一個關於「消滅時效」的實例題。關鍵在於判斷不同性質的債權其時效長度為何。考生應按以下順序思考:

  1. 分類請求權:甲請求的內容包含「維修費用」(承攬契約)與「租金」(租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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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民法關於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民法第127條)以及時效屆滿後之法律效果(民法第144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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