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一、甲向乙無息借款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清償日為民國(下同)93 年 4 月 30 日,惟甲屆期並未返還借款。乙為保全上述借款債權,先於 93 年 5 月 8 日向法院就甲名下財產聲請假扣押裁定獲准,再於同年月 16 日持法院上述裁定聲請對甲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執行查封完成。嗣乙於 108 年 5 月 13 日訴請甲清償借款,甲旋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並拒絕返還借款。對此,乙聲稱本件為消滅時效中斷之情形,自無罹於時效可言;縱令時效中斷之事由終止,其請求權亦未罹於時效等語。問誰的主張有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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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消滅時效的中斷與重新起算」。考生應採取以下思考步驟:
- 辨識時效期間:一般借款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15 年(民法第 1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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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為普通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民法第 129 條)以及中斷後時效重行起算之時點(民法第 137 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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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與時效中斷
💡 假扣押執行查封完成後,時效中斷事由即終止並重行起算。
🔗 假扣押對時效之影響流程
- 1 時效起算 — 債權清償日屆至,15年時效開始起算。
- 2 執行中斷 — 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時效發生中斷效力。
- 3 程序終止 — 法院執行查封完成,中斷事由即告終止。
- 4 重行起算 — 自查封完成之翌日起,重新起算15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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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撤回執行聲請,時效視為不中斷(民法§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