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二 題
民國(以下同)107 年 12 月 1 日,甲向商人乙購買一部 M 機器,價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於當日,甲付 20 萬元,乙完成 M 的權利移轉及交付;甲卻未依約於次日給付餘款 80 萬元。甲後因辦理投資移民,長時間居住國外,直到 110 年 2 月又返國居住。109 年 10 月 1 日,乙曾發電子郵件向甲要求清償剩餘款項及法定的遲延利息;甲未回覆。110 年 6 月 1 日,乙找到甲本人,當面再次要求清償剩餘款項及法定的遲延利息。對剩餘款項及遲延利息,甲均拒絕返還,是否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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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集中在「消滅時效」。首先應判斷債權性質,乙是「商人」,所售機器之價金請求權適用何種時效?(民法§127短期時效)。接著計算時效起算點(107/12/2)。第三步分析時效中斷事由:109/10/1的郵件屬於「請求」,必須在6個月內起訴(民法§130),否則視為不中斷。最後判斷110/6/1要求時,時效是否已完成。考生需清楚區分「主債權(本金)」與「從債權(利息)」在時效上的關聯性。建議分配20分鐘書寫,條理分明地列出時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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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涉及商人商品代價之短期消滅時效(2年)、時效中斷之請求與起訴關係、以及利息請求權之時效問題。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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