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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二 題

二、17 歲年輕好動之甲,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以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向乙購買非常炫之追風機車,雙方訂立買賣契約後,甲向乙交付約定之買賣價金 100 萬元,乙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機車交付於甲。甲之法定代理人認為追風機車非常危險,故對甲購買追風機車之交易行為均不予以承認。請附理由說明甲是否能取得追風機車之所有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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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以及民法中極為重要的「物權行為獨立性與無因性」原則。思考路徑如下:首先,區分「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移轉所有權(物權行為)」。其次,判斷這兩者對17歲的甲而言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關鍵點在於:買賣契約讓甲負擔支付100萬元的義務,顯非「純獲法律上利益」;但「取得機車所有權」這個物權行為,是否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在法理上,單純取得權利而不負擔義務的行為(如受贈、受領負擔之履行)被視為純獲利益。若能確立這一點,物權行為即為有效,甲便能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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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效力(民法第77條、第79條)。
  2. 純獲法律上利益之定義(民法第77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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