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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一、17 歲之未成年人甲,在其父乙、母丙不知情之狀況下,自其祖父丁受贈價值新臺幣 1000 萬元之 A 屋,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A 屋上有丁為 戊所設定擔保 1500 萬元債務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乙丙知情後,甚為不悅,表示不承認此事。試問:甲與丁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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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民法第77條「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認定。考生需區分「債權行為(贈與契約)」與「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並精準點出「受贈附抵押權之不動產」僅負擔物上擔保責任,並未承擔個人債務,故原財產未受減損,應定性為純獲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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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贈附有抵押權之不動產,是否屬於民法第77條但書之「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法定代理人事後拒絕承認是否影響其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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