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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十七歲丙男徵得父母親甲、乙同意,自己尋找一份汽車修護工學徒的工作。丙與經營 M 修車廠的丁談妥工作及報酬,約定自下週一開始工作。丙於週末,到丁推薦之戊經營的二手車行購買 A 車,以作為將來上班的交通工具;雙方約定價金 24 萬元分為 24 期支付,下個月初支付第一期,A 車於三個月後丙滿 18 歲且考取駕照隔日交車。試問:丙所訂立二份契約之效力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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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當事人「丙」為17歲,屬於民法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接著應從「契約性質」的角度切入,將丙訂立的行為拆解為兩部分:一是與丁的「勞務契約(僱傭契約)」,二是與戊的「買賣契約」。論述重點在於:1.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原則上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民法§77)。2. 法定代理人允許其「獨立營業」後,其行為能力之擴張範圍(民法§85)。3. 買賣契約是否屬於獨立營業或生活所必需(民法§77但書)。建議時間分配:5分鐘審題,20分鐘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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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第2項)未經法定代理人個別同意下,其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核心爭點在於:(1) 父母同意其找工作是否構成「獨立營業」之允許(民法第85條);(2) 買賣契約(分期付款購車)是否包含在允許範圍內或屬生活必需(民法第77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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