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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二 題

甲是乙公司的董事長。甲在其董事長任期時,以自己是乙公司董事長的名義,自丙購得 A 車,乙公司是買受人,丙是出賣人,約定價金 5 百萬元。丙將 A 車過戶登記在乙公司下,並將 A 車交付於乙公司所僱用的司機丁。試問:丙請求乙公司支付價金 5 百萬元,有無理由?設若甲在與丙訂定 A 車買賣契約之際,早已卸任乙公司之董事長一職,則丙請求乙公司支付 5 百萬元價金,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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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區分為兩個情境,核心考點在於「法人代表權」與「表見代理」:

  1. 情境一(任期內):重點在於董事長的代表權。董事長對外代表法人,其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法人。應探討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是否已依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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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法人之代表權(民法第27條)、無權代理之效力(民法第170條)以及表見代理之適用(民法第169條)。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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