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8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二 題
二、甲以乙之人頭名義設立 A 砂石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甲為 A 公司之實質負責人,竟盜採丙所有之 B 地砂石,以供 A 公司開採加工及買賣交易。嗣丙發現上情,就其砂石遭盜採所受之損害,訴請甲與 A 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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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法人之侵權責任」與「實質負責人」的法律適用:
- 辨識主體關係:甲是 A 公司的實質負責人(雖非登記負責人),丙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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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為法人侵權責任之成立要件(民法第 28 條)、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以及實質負責人是否適用法人連帶責任之爭議。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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