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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二 題

二、甲向好友乙借用M牌珍珠項鍊參加聚會,因該項鍊光彩奪目成為眾人談論的焦點,同在聚會場所的丙以為項鍊為甲所有,即詢問甲是否願意割愛,甲表示同意,以二十萬元出賣給丙,並於一個禮拜後將項鍊交付給丙。不久之後乙請求甲返還項鍊,甲據實以告,乙堅持要拿回項鍊。試說明:甲、乙、丙三人之法律關係。(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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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的辨析,但必須注意一個「時間點」:項鍊目前到底交貨了沒?題目寫「並於一個禮拜後將項鍊交付給丙」,接著說「不久之後乙請求甲返還」,這裡產生兩個分支思考:(1) 若甲尚未交付,則屬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未發生;(2) 若甲已交付,則涉及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與第801、948條善意受讓。此外,甲將他人之物賣出,涉及權利瑕疵擔保與侵權行為。考生應先區分「債權行為(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處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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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之效力(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2. 無權處分(物權行為)之效力(民法第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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