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二 題
二、甲向好友乙借用M牌珍珠項鍊參加聚會,因該項鍊光彩奪目成為眾人談論的焦點,同在聚會場所的丙以為項鍊為甲所有,即詢問甲是否願意割愛,甲表示同意,以二十萬元出賣給丙,並於一個禮拜後將項鍊交付給丙。不久之後乙請求甲返還項鍊,甲據實以告,乙堅持要拿回項鍊。試說明:甲、乙、丙三人之法律關係。(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的核心在於「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的辨析,但必須注意一個「時間點」:項鍊目前到底交貨了沒?題目寫「並於一個禮拜後將項鍊交付給丙」,接著說「不久之後乙請求甲返還」,這裡產生兩個分支思考:(1) 若甲尚未交付,則屬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未發生;(2) 若甲已交付,則涉及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與第801、948條善意受讓。此外,甲將他人之物賣出,涉及權利瑕疵擔保與侵權行為。考生應先區分「債權行為(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處分)」的效力。
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
💡 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並運用善意受讓制度判斷權利歸屬。
🔗 無權處分之法律效果推導流程
- 1 債權行為 — 買賣他人之物契約有效,甲負交付義務
- 2 物權行為 — 甲移轉所有權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 3 善意受讓 — 丙若善意且受交付,依第801、948條取得所有權
- 4 救濟關係 — 乙失去所有權,改向甲主張侵權或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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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標的物為「盜贓物或遺失物」,則適用民法第 949 條之返還請求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