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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二 題

二、甲有名畫一幅,委託丙代為出售該畫,並授予代理權於丙。乙的下屬丁得知乙甚為喜歡該畫,便瞞著乙私下威脅丙,「若不將該畫出售於乙,即殺害之」。丙受此脅迫心生恐懼,便以甲之名義將該畫出售予乙,並交付該畫。一年後,丙得知丁已去世,隨即向甲坦承係因受丁之脅迫方將該畫出售予乙。然此時乙已將該畫售予不知情的戊,並已為交付。試問,於上開情形中甲未受脅迫,甲可否向戊請求返還該畫?(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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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涉及代理、意思表示瑕疵及轉讓第三人之題目,應採「請求權基礎」思考,本題核心為甲得否主張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解題須分兩層次:先依民法第105條及第92條確認代理人受脅迫時,瑕疵認定標準及撤銷權之歸屬;次檢討總則編「被脅迫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與物權編「善意受讓」之法律競合,熟記通說實務採「物權特別規定優先」以保護交易安全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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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代理人受脅迫之意思表示瑕疵認定與撤銷權歸屬,以及被脅迫撤銷之效力得否對抗依物權法主張善意受讓之第三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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