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一、甲因精神障礙,受輔助宣告,於心智清醒時,未經輔助人允許,妄以授權書將代理權限授與給乙。假設乙無過失不知甲受輔助宣告,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丙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出售甲所有之 A 地於丙,並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丙向銀行貸款 1000 萬元,於訂立買賣契約時交付予乙,因此支付利息 10 萬元及代書費用 5 萬元。嗣後,丙與丁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丁,雙方約定買賣價金 1600 萬元。甲之輔助人發現後,主張甲是受輔助宣告之人,其代理權授與行為無效,並拒絕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乙與丙訂立契約之效力不及於甲。請問丙得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此題涉及「受輔助宣告人之行為能力限制」與「無權代理」的法律責任。首先,應分析甲授與代理權給乙的效力:依民法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人為特定重要行為(如處分不動產、為訴訟行為等)應經輔助人同意。雖然授權行為本身是否需同意有爭議,但本案涉及不動產處分之授權,實務多傾向需經同意。接著,因輔助人拒絕承認,乙之行為構成「無權代理」。此時,考生的論述核心應轉向「無權代理人之責任」(民法第110條)。最後,需詳細區分「信賴利益(消極利益)」與「履行利益(積極利益)」的賠償範圍,判斷丙所支付的利息、代書費以及預期轉售丁的價差損害是否可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