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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二 題

二、甲乙二人交惡,乙為了打擊甲,擅自以甲代理人的身分,向丙餐廳訂購新臺幣 200 元餐盒 50 個,嗣丙餐廳依約定將餐盒送至甲處所時,才發現上情。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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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無權代理」之法律效力及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解題應採「當事人相對關係」及「請求權基礎」思考法,分別檢視「丙對甲」、「丙對乙」及「甲對乙」之法律關係,核心法條為民法第170條(狹義無權代理)與第110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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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擅自以甲之名義向丙訂立買賣契約,構成無權代理,探討本人甲、無權代理人乙與相對人丙三方間之民事法律關係。 【解析】 壹、丙與甲之法律關係:買賣契約對甲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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