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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之母病逝,甲繼承 A 土地一筆與 B 名畫一幅。因甲罹患精神疾病,偶爾會難以自控之情形,甲為免自己受騙,致 A 地與 B 畫落入他人手中或為不利益處分,遂和其兄長乙虛偽訂立 A 土地之買賣契約,並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到乙名義下。約定甲仍是保有使用管理 A 地之權利,俟甲病情穩定後,乙再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另就 B 畫部分,甲授權乙出租 B 畫三年,每個月租金不得少於新臺幣3萬,乙將 B 畫以每月2萬元出租給善意不知之丙。 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一)甲、乙間法律行為之效力如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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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區分『表面行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看到『虛偽訂立買賣契約』應直覺聯想《民法》第87條第1項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看到『約定甲仍保有管理權』則須引用第87條第2項,討論隱藏行為『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最後就畫作部分,須確認代理權授與行為之效力及內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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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乙間就A地之買賣及移轉登記行為是否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隱藏之借名登記契約效力為何?另甲授與乙代理權出租B畫之行為效力為何? 【解析】 壹、甲、乙間就A土地之買賣及物權移轉行為無效

小題 (二)

(二)甲、丙間租賃契約之效力如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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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代理權之限制與善意第三人保護」。考生應先判斷乙的行為屬於「越權代理(違反內部代理權限制)」而非自始無代理權,接著援引民法第107條論述本人不得以代理權之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從而推導出契約有效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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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代理權受有內部限制時,代理人逾越限制所為之法律行為,對善意第三人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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