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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甲開設地下賭場,賭客乙積欠賭債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為避人耳目以隱藏賭債之實情,甲便要求乙立下借據,載明此 100 萬元之債務,乃為乙向甲借款而來。因而,乙立下借款字據一紙,載明乙向甲借款 100 萬元,並應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前清償完畢。試問:日後,甲得否憑此借據向乙請求清償該 100 萬元之債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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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隱藏賭債」、「立下借款字據」等關鍵字,應立刻想到民法第87條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隱藏行為」。解題層次須分明:先依第87條第1項宣告表面的借貸契約無效,再依第87條第2項及第71、72條判定隱藏的賭博契約亦屬無效,進而導出無請求權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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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得否基於通謀虛偽之借據(表面行為)或賭債(隱藏行為)向乙請求清償100萬元?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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