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二 題
甲建商將 A 屋以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出售給乙,雙方並約定於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1 個月內,乙須付清買賣價金。然民國(下同)101 年 10 月初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乙未依約定付清 A 屋之買賣價金,而尚積欠尾款 200 萬元。於 102 年 1 月時,甲發存證信函要求乙依約付款,然乙置之不理。甲乃於 105 年 2 月向法院起訴,請求乙支付該 200 萬元之買賣價金尾款,乙則抗辯該款項請求權已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表示拒絕付款。試問:何人之主張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為「消滅時效期間的認定」,看到建商賣不動產討尾款,應立刻聯想是否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的2年短期時效。作答時須點出實務見解對於「商人供給之商品」的解釋(通常排除不動產),從而確定應適用15年一般時效,再計算時間點判定請求權是否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