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一、甲經營二手精品店,並聘請乙擔任門市銷售一職,但未授與乙代理權。顧客丙明知,精品店所出賣之 A 皮包為 H 牌之真品,其卻向乙偽稱該皮包為贗品。乙則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廉價將 A 皮包出賣並交付予丙。經鑑定,A 皮包為真品,價值20萬。試問:甲向丙行使撤銷權,並向丙請求返還 A 皮包,是否有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乙雖無代理權,但受僱為門市銷售恐構成「表見代理」,使法律行為對本人甲暫時生效。其次,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105條,代理行為的意思表示瑕疵(受詐欺)應就「代理人(乙)」決之,而撤銷權由「本人(甲)」行使。最後得出甲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並以第767條或第179條為請求權基礎要求返還皮包。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代理人(或表見代理人)受相對人詐欺而為法律行為時,本人得否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受讓之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