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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一、甲經營二手精品店,並聘請乙擔任門市銷售一職,但未授與乙代理權。顧客丙明知,精品店所出賣之 A 皮包為 H 牌之真品,其卻向乙偽稱該皮包為贗品。乙則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廉價將 A 皮包出賣並交付予丙。經鑑定,A 皮包為真品,價值20萬。試問:甲向丙行使撤銷權,並向丙請求返還 A 皮包,是否有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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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乙雖無代理權,但受僱為門市銷售恐構成「表見代理」,使法律行為對本人甲暫時生效。其次,核心考點在於民法第105條,代理行為的意思表示瑕疵(受詐欺)應就「代理人(乙)」決之,而撤銷權由「本人(甲)」行使。最後得出甲得依民法第92條撤銷,並以第767條或第179條為請求權基礎要求返還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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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代理人(或表見代理人)受相對人詐欺而為法律行為時,本人得否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受讓之物?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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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受詐欺之撤銷
💡 代理行為瑕疵依代理人認定,本人得行使撤銷權並請求物權返還。

🔗 代理受詐欺救濟法律鏈

  1. 1 效力歸屬 — 依§169表見代理使法律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
  2. 2 瑕疵認定 — 依§105以代理人乙為準,認定其受丙詐欺
  3. 3 行使撤銷 — 本人依§92撤銷,依§114使契約自始無效
  4. 4 請求返還 — 依§767物上請求權或§179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第三人詐欺,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時方得撤銷。
🧠 記憶技巧:效力看代理、瑕疵看代理人、撤銷屬本人、返還依物上。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民法第105條而直接判斷「本人」有無受詐欺;或未論及「表見代理」即直接進入撤銷論述。
表見代理之成立要件 無權代理之效力未定 第三人詐欺與相對人詐欺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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