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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四 題

四、甲與乙二人共同謀議到 A 宅竊盜,約定好由甲進去竊取財物,而乙則在屋外把風。適家主 A 返家,乙先發出撤退信號給甲,假稱 A 擋路而拖延 A 的時間,正當 A 與乙二人發生口頭爭執之際,乙的朋友丙碰巧經過, 乃過來加入乙的陣營,並引開 A 注意力,使甲、乙二人得以順利離去, 問如何論斷甲、乙、丙的罪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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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總則中「共同正犯之認定(功能性犯罪支配)」、「未遂犯之判斷(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之區別)」以及「共犯之主觀要件(幫助雙重故意)」。答題時應先論述甲、乙謀議與把風的共同正犯關係及未遂性質,接著排除乙成立準強盜罪的可能(因無強暴脅迫),最後針對中途加入的丙,嚴格檢驗其是否具備參與財產犯罪之主觀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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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把風行為之共同正犯認定、因客觀障礙撤退之未遂犯判斷、準強盜罪「強暴脅迫」之要件,以及中途加入者(丙)幫助故意之認定。 【解析】 壹、甲與乙之刑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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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與準強盜認定
💡 判斷功能性犯罪支配、障礙未遂與主觀犯意之有無為答題關鍵。
  • 依刑法第28條,把風者具功能性支配,應論以共同正犯。
  • 屋主返家屬外部障礙,依刑法第25條論障礙未遂而非中止。
  • 刑法第329條須施以強暴脅迫,單純口頭爭執不構成準強盜。
  • 共犯須具主觀故意,對正犯行為無認識之丙不成立犯罪。
🧠 記憶技巧:共同正犯看支配,障礙未遂非自願,準強盜須動手,不知情者不罰。
⚠️ 常見陷阱:易誤認把風僅為幫助犯,或將僅有口頭爭執的脫逃行為論以準強盜罪。
相續共同正犯 中止未遂 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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