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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四 題

四、甲與 A 有金錢糾紛,兩人相約某日至某森林公園談判。甲行前突然心生殺意,決定隨身攜帶裝填子彈之槍枝一把,並命令其隨身跟班小弟乙提前到公園與他會合。在甲、乙兩人等待 A 出現之前,甲交給乙他攜帶來的槍枝,乙在未表示反對或提出疑問下,收下該槍。當看到 A 出現在遠處時,甲即對乙說:「可以動手了!」乙隨即朝 A 連開數槍,A 就近躲進某棵大樹後方。乙以為 A 得到樹木掩護沒有受傷,雖尚有未被擊發的子彈,仍決定攜帶該手槍離開現場。甲看到乙離開現場,恐 A 反擊,亦於隨後離開現場。實際上,A 已受到致命性槍傷,所幸自行就醫後僥倖存活。試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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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共同正犯」與「中止未遂」的認定。考生需先確定甲、乙具備共同犯罪意圖(共謀)與行為分擔。接著,分析乙「停止射擊並離開」是否符合中止未遂。關鍵在於:乙是「自願放棄」還是「覺得殺不到了(障礙未遂)」?再者,如果結果(死亡)沒發生,是因為行為人的努力還是外力?最後,甲的離開是否也能主張中止?在共同正犯中,一人要主張中止,必須要「有效防止」結果發生,甲乙皆未救助 A,且 A 是靠自行就醫才存活,這對中止未遂的認定極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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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共同正犯之成立(民法第28條)。
  2. 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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