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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四 題

四、甲為了殺害乙,準備了毒藥一小瓶,計劃於隔天在乙的飲料內下毒。未料當晚甲的兒子丙擦桌子時,不小心打翻毒藥,丙害怕被甲罵,因此在該寫明毒藥的空瓶中,加入自來水,藉以讓甲不要發現此事。隔天,不知上述情事的甲,出於殺害乙之意思,將該瓶中之液體倒入乙的飲料中,乙喝下後並無任何反應。試說明:甲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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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能未遂(不能罰之未遂)」的判斷標準。甲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也有下毒行為,但因為內容物已被換成自來水,絕對不可能發生死亡結果。爭點在於:這是否符合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判斷「有無危險」應採哪種學說?(如:具體危險說、重大無知說、主客觀混合理論等)。考生應逐一說明各學說如何看待「自來水殺人」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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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殺人罪之未遂犯(刑法第25條)。
  2. 不能未遂之判斷標準(刑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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