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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四 題

甲與 A 結怨已久,知悉乙武藝甚高,與人相打從無敗績,因此相約乙一同結束 A 的生命。恰巧乙與 A 也有過節,立刻答應。兩人相約當天由乙負責出手,甲則在旁邊避免他人插手,並留意是否有警察前來。在約好的日子,乙果然將 A 打倒在地,乙正要直接取 A 性命,甲過來表示就放著讓 A 慢慢死去吧,於是兩人離開日常罕無人跡的現場。孰料當天竟然有路人 B 經過,急忙將 A 送醫急救,挽回一命。試附理由說明:甲、乙兩人在刑法上應負何罪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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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首應聯想刑法上「共同正犯」之要件(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確立兩人同受一部實行全部皆罰之原則。其次,本題核心考點在於「未遂犯」之型態區分,應運用三階論精準判斷甲提議「放著讓A慢慢死去」並離開,主觀上是否具備放棄犯罪之「己意」,客觀上是否符合刑法第27條「防阻犯罪結果發生」之中止未遂要件,抑或僅為受偶然外力(路人B介入)而未發生結果的「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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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以及行為人中途變更犯罪手法(致死方式)但未放棄殺意並離開現場,是否能主張刑法第27條之中止未遂。 【解析】 壹、甲與乙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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