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四 題
甲為毒殺老闆 A,購買致死量的老鼠藥,置入老闆平常喝的咖啡粉中。不知情的秘書乙,因每天早上固定泡咖啡給 A,仍泡好咖啡端給 A。因咖啡燙手,乙不慎在遞咖啡時打翻,A 因此未喝下毒咖啡。請問甲、乙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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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犯罪論的「間接正犯」、「未遂犯(著手時點與障礙未遂)」及「主觀構成要件(故意與過失)」。解題時應分拆行為人:甲的部分先確立其為『間接正犯』,進而討論其著手時點的認定,並以意外打翻論定『障礙未遂』;乙的部分則透過主觀上缺乏故意,且刑法不罰過失未遂來快速排除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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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間接正犯之著手時點認定、障礙未遂之檢驗,以及缺乏主觀犯意之構成要件阻卻。 【解析】 壹、甲下毒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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