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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四 題

甲出於用球棒打斷乙雙腿、並使其永久失去功能之犯意,某日深夜埋伏在乙必經的回家路上,甲等了約十分鐘後,一位身形貌似乙之人出現,甲心想這一定就是乙,立即帶著球棒攻擊該人之雙腿,未料該人身手了得,甲連打十下,球棒均未碰到該人,甲愈想愈氣,隨即拿出懷中暗藏的水果刀,一刀刺向該人胸口,該人立即死亡。未料被甲殺害的該人不代表乙,而是乙的雙胞胎弟弟丙。請問甲的刑責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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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錯誤論」與「數罪併罰/吸收關係」:

  1. 階段一(球棒攻擊):甲想打乙卻打到丙(認錯人)。這屬於「等價客體錯誤」。在人誤認人的情況下,不影響故意之成立。甲想致人重傷但未果,涉及重傷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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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等價客體錯誤、重傷罪(未遂)與殺人罪(既遂)之論罪與競合。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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