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07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三 題

三、甲在路邊擺攤賣西瓜,將幾把極為鋒利的西瓜刀放在桌上供使用。住在附近的乙與丙兩位熟客經常到甲擺攤處與甲聊天,脾氣暴躁著稱的乙經常與丙發生激烈爭吵,彼此間亦偶有肢體衝突。某日,乙與丙兩人又發生爭吵,乙突然拿起桌上西瓜刀朝丙砍去。丙以手抵擋致手部受傷,後失去重心跌倒,頭部撞擊地面致顱內出血。雖經甲緊急送醫,仍不治死亡。試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題刑法總則關於「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以及「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綜合應用題。分析重點如下:針對乙的部分,要討論「傷害致死罪」與「殺人罪」的區別(主觀犯意判斷),以及乙的砍殺行為與丙死亡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丙的跌倒是否屬反常因果歷程?)。針對甲的部分,要討論甲「擺放利刃」是否構成「危險前行為」,進而產生「保證人地位」。如果甲沒有保證人地位,其單純提供環境(擺攤)通常不構成犯罪。須注意甲已盡救助義務(緊急送醫)。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考點分析】

  1. 乙:傷害罪、傷害致死罪或殺人罪之辨析;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2. 甲: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