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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三 題

甲與女友 A 交往 3 年,因 B 的介入, A 遂與甲分手而與 B 訂婚。甲的好友乙聽聞後非常生氣,覺得應該給這對男女一個小小的教訓,便勸說本無想法的甲,使甲一氣之下拿取棒球棒找 A、B 報復。甲至 A 宅等候一天,因 A、B 出遊未遇見,遂作罷返家。次日,甲於下班時間至 A 辦公室埋伏,果見 A、B 手牽手走出來,甲便對其二人一頓暴打,A 手腳挫傷,B 被擊中後倒下撞及牆角,一眼受傷視力僅剩 0.2(原來視力為 1.0)。又甲見 B 的手機掉在地上,覺得這麼貴的手機應該屬於自己才是,便將其帶走。請問甲、乙的行為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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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犯罪論與共犯結構。答題時應將甲的行為分段審查(第一天預備、第二天傷害A與B、取走手機),並特別注意「加重結果犯」的客觀預見可能性,以及暴力行為後另起犯意取財的定性(竊盜而非強盜)。最後再檢驗乙作為教唆犯對於正犯「加重結果」及「逾越教唆範圍」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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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傷害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另起犯意取財之定性、教唆犯對加重結果與逾越教唆範圍之刑責 【解析】 壹、甲的行為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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