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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三 題

三、A 與手下甲混跡黑幫,魚肉鄉民。村人乙與 A 某次發生衝突後,A 放話將對乙不利,乙聽聞風聲後,決定先下手為強,A 亦有防備,在該段時期行蹤異常保密,且捉摸不定。甲知悉乙有殺 A 的計畫後,竟將某日 A 的行程透露給乙,希望藉由乙的殺 A 行為,讓自己上位。乙知道 A 的行程後,將平時所收藏之大量安眠藥磨成細粉,利用機會放入 A 的飲食中,豈知該安眠藥藥劑性質無法致死(事後鑑定確認一般人只要稍有醫療常識,都應該知道此安眠藥即使大量服用,也無法有致死藥效)。A 吃了乙所提供的飲食後,昏睡很久,醒來經檢查證明健康無損。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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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先分析正犯乙的行為,確認其具備殺人故意但使用了絕對無法致死的安眠藥,應探討「不能未遂」之要件(重大無知說/客觀危險說)與適用;接著依「共犯從屬性原則」,分析正犯乙成立不能未遂而不罰時,幫助犯甲的刑責,重點在於正犯行為欠缺法益侵害危險時,幫助行為是否亦不具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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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投放無致死藥效之安眠藥是否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甲提供行程資訊之行為,於正犯乙成立不能未遂時,是否仍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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