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三 題
甲花錢請乙為其殺死情敵 A,乙猶豫不決,此時丙在一旁為甲幫腔勸說,乙因而被說動接受甲的金錢委託去殺 A。隔日,乙偷偷在 A 的便當中下毒, A 不知便當遭下毒仍將便當吃光光,隨即毒發口吐白沫倒地抽搐,狀甚痛苦。乙心生不忍、頓時悔悟,立刻以手機打電話通報救護車前來救 A,並告知 A 所中之毒的種類,惟在救護車尚未抵達前, A 被家屬發現送醫急救, A 因此撿回一命。試討論本案中甲、乙、丙之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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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刑法總則關於「參與論(教唆、幫助)」與「中止犯」的綜合考題。分析時應先處理實行犯(乙),再回頭處理共犯(甲、丙)。
- 乙的部分:重點在於其投毒行為已達既遂前之階段,其後續救人行為是否構成「中止未遂(第27條第1項前段)」或「準中止(第27條第1項後段)」?關鍵點在於「因果關係」:是乙的救助還是家屬的救助挽回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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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涉及:(1) 中止未遂之「因果關係」與「準中止犯」的適用;(2) 教唆犯之成立(引發犯意);(3) 幫助犯與教唆犯之區別(對猶豫不決者之勸說)。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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