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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四 題

甲想要殺害住在宿舍 30A 室之乙,卻誤闖 30B 室丙之房間,甲見床上有人,即對其頭部位置開槍。其實床上之丙早在數小時前,因厭世服毒自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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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出「誤認客體」與「對象已無生命」兩個事實層次。解題核心在於依循三階論檢驗殺人未遂,並聚焦於刑法第26條「不能未遂」的危險性判斷,運用「具體危險說」或「客觀未遂論」來論證對屍體開槍是否具備法益侵害之危險,進而得出不罰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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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誤認房間(客體錯誤)且誤擊屍體之行為,應論以刑法第25條之普通障礙未遂,抑或適用刑法第26條之不能未遂而不罰?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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