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四 題
四、某日,甲到乙家吃飯,共享美食與共飲美酒。在雙方酒酣耳熱、情緒逐漸放鬆下,甲取笑乙是沒有人愛的可憐蟲,乙感到氣憤與受辱,而在出乎甲意料下向甲頭部方向連揮數拳。甲成功閃避乙拳頭攻擊後,為避免遭受乙之再度攻擊,而向乙頭部方向揮拳,致乙鼻樑受傷。在經歷一段冷靜期後,甲、乙又開始語言爭執,彼此不滿而互毆,最後甲占上風,將乙毆打至負傷倒地,甲也因體力耗盡而在旁休息。乙怕甲再度攻擊,在負傷下勉強站立試圖離開現場,但卻因酒精影響意識不清而跌下樓梯,頭部撞地,致頭顱出血死亡。試說明甲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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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依「行為時間序」切分兩段論述:先探討甲面臨突襲時的第一次回擊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接著論述冷靜後雙方「互毆」為何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最後,針對乙跌下樓梯死亡的結果,運用「客觀歸責理論」或「相當因果關係」檢驗是否屬異常因果歷程或被害人自我風險承擔,藉此判斷甲是否須負傷害致死罪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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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面對突擊之反擊與後續「互毆」行為在正當防衛上之定性差異;以及乙因酒精影響跌倒致死與甲之傷害行為間是否具備客觀歸責性(或相當因果關係)。 【解析】 壹、甲第一次揮拳致乙鼻樑受傷,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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