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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三 題

甲與乙為夫妻,某日二人正要開車外出卻發生嚴重爭執,乙怒氣下車。乙隔了十幾分鐘後準備再上車時,看見甲在已經發動的車上駕駛座睡著,乙突升殺機,竟將其所有但向來供甲使用之該車排氣管廢氣引入密閉車室內,希望甲在熟睡中中毒身亡。乙完事後,甲不知為何突然醒來,見乙仍未上車,一時暴怒,想起該車為乙所有,甲隨手拿起車上尖物,將前擋風玻璃擊碎,卻不知因此救了自己一命。試問甲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 352 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3 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54 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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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總則經典爭點「偶然防衛」。考生應嚴格遵守三階論,先確認甲擊碎玻璃該當毀損罪構成要件;接著在違法性階段,敏銳點出甲客觀上處於正當防衛情狀(乙之殺人行為屬現在不法侵害),主觀上卻欠缺防衛意思。最後必須列出學說上對偶然防衛之不同見解(既遂說、無罪說、未遂說),並以通說得出毀損罪不罰未遂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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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主觀上出於毀損故意擊碎玻璃,客觀上卻產生防衛自己生命之效果(偶然防衛),其法律效果應如何論處? 【解析】 壹、甲擊碎汽車前擋風玻璃之行為,該當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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