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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三 題

三、某日甲於住處附近社區道路散步,因不滿 A 駕車經過不慎碰觸到其手臂,未即刻下車道歉,而與 A 發生口角。嗣於不久後,心有不甘的 A 持鋁製棒球球棒夥同其胞兄 B,一同到甲的住處理論,並舉起球棒作勢攻擊甲,甲見狀為保護自己,從住處牆角取出其所有之農用掃刀一把,揮向 A 數次,其中一刀揮中,致 A 的左手腕的神經血管肌腱斷裂(行為第一部分);隨後 A 見球棒不足以與農用掃刀抗衡,且左手受傷,轉身要逃離,然就在 A 打開紗門逃至庭院時,甲自後揮刀數次,其中一刀砍中,致使 A 受有左大腿後側切割傷併肌腱斷裂(行為第二部分),所幸在一旁的 B 及時推開甲, A 與 B 二人得以順利逃出屋外,並在路人協助下送醫,倖免於死。請分別就行為第一部分與行為第二部分,依刑法條文與學理,討論甲是否應負罪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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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此題,應立即運用刑法三階論將甲的行為切分為「A逃跑前」與「A逃跑後」兩階段進行審查。核心關鍵在於違法性階層中「正當防衛」的要件判斷,特別是「現在不法侵害」的時間點認定,藉此區別正當防衛、防衛過當與單純故意犯罪(事後報復)之法律評價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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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之兩階段行為是否分別該當正當防衛?侵害行為終了後之追擊,有無防衛過當之適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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