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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四 題

四、甲在家中常感覺有不明人士不知用什麼方法在窺視自己,甲決定在家中裝上防護工具保護自己,於是在家門的玄關處,貼上警語「此屋有機關,當你不受邀請入內,已自陷危險,請即刻離開」,甲並在自己的臥房門把接上足以灼傷人的通電裝置。某日甲外出時,將房間通電裝置啟動,隨即出門,適有不明人士 A 侵入家中房屋後,雖看見警語不以為意,想進入甲的房間裝置隱藏攝影機,不料 A 的手一碰觸房間門把後,隨即被防盜機關電擊使得手掌皮膚組織灼傷。A 受傷後即刻離開就醫。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處遇?(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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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預設防衛機關」之正當防衛審查。解題時應先依三階論檢驗傷害罪構成要件(尤其是未必故意之認定),隨後在違法性階層探討預先設置防衛裝置於發動時是否具備「現在不法侵害」,並結合題目中「已貼警語」、「未致重傷」等客觀事實,論證防衛行為之必要性與相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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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預先設置通電裝置致侵入者受傷之行為,是否構成普通傷害罪,以及是否得以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解析】 壹、甲之行為該當普通傷害罪之構成要件(刑法第27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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