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9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三 題
三、甲違規將其所有房子之地下室以簡單木板隔成兩個出租房間。乙因曾進入地下室維修電線而大略知道有人住在其中一個房間,而另一個房間當時因房客剛搬走,沒有人居住,房門也沒上鎖。某日,乙邀請丙進到沒有人居住的那間房間吃火鍋。之後,兩人在知道火鍋電源未被關閉、電源插頭也未被拔掉下離開。不久後,鍋體空燒起火,火勢迅速延燒至隔壁房間,居住在內之獨居老人 A 因無法及時逃生而命喪火窟。試說明甲、乙、丙對 A 死亡結果應負之刑事責任為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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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之進階應用。解題時應將行為人分段審查:先論述乙、丙未關電源離去之行為,聚焦於『過失共同正犯』之成立與作為/不作為之定性;再論述甲違規隔間之行為,著重探討第三人(乙丙)之失火介入行為,是否會阻斷甲違規隔間與死亡結果間之『客觀歸責』(運用規範目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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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過失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條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第三人異常介入是否阻斷歸責、規範目的理論)。 【解析】 壹、乙、丙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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