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四 題
甲月前甫僱請外傭乙在家幫忙照顧年邁的父親,卻因生活習慣及語言隔閡,兩人相處不睦。某日深夜,乙因不明疼痛,大聲呼救,甲僅袖手旁觀,並未將其送醫。幸鄰居丙突聞夜半哀嚎,警覺有異,報警處理,雖經救護人員緊急送醫,仍因延誤致乙死亡。請問:甲有無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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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袖手旁觀」且「未將其送醫」,應立即想到「不作為犯」的考點。解題關鍵在於檢定甲對乙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並分析其不作為與死亡結果間的「準因果關係」,最後依甲的主觀心態探討可能成立之罪名(殺人、過失致死或遺棄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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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對外傭乙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甲袖手旁觀之不作為,應成立不作為殺人罪、不作為過失致死罪或違背義務之遺棄致死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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