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四 題
四、甲、乙缺錢花用,乃決意向公園約會情侶抽取「戀愛稅」。某夜甲、乙開車至某公園,兩人下車尋找目標,發現幽暗處丙男與丁女正在親熱,甲、乙分持西瓜刀與藍波刀架住丙、丁脖子,喝令不准出聲,然後乙拿出繩索與膠布,分別將丙、丁嘴巴貼上膠布並捆綁手腳,搜刮其財物。甲、乙得手後,甲臨時起色念,欲對丁性侵,遂向乙佯稱尿急,要其先去開車,乙不疑即先行離去。正當甲對丁強制性交之際,丙不知何時已解開繩索,拿著石塊悄然走到甲背後,往其後腦一砸,甲立即昏厥,惟丙基於除惡務盡之意,又拿起掉落在地的西瓜刀對其連砍十幾刀後,始偕同丁逃離。待乙折返找甲時,見其身受重傷倒地,趕緊將甲送醫,幸逃過死劫。問甲、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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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共同正犯之逾越」、「結合犯之認定」與「正當防衛之時間限制」。解題應依「行為人(甲、乙、丙)」分段審查,先確立甲、乙強盜既遂的共同正犯關係,再獨立判斷甲後續性侵的結合犯適用與乙的免責,最後精準切割丙「砸石塊(正當防衛)」與「事後砍殺(殺人未遂)」的兩個獨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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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之強盜與性侵是否構成結合犯?乙對甲臨時起意之性侵是否負共同正犯之責?丙砸昏甲與後續砍殺甲之行為,得否分別主張正當防衛? 【解析】 壹、甲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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