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一、甲欲出售其已經使用半年的A牌手機一支,乙知悉後表明有意購買,並同時對甲表示授與代理權予十七歲之丙,由丙全權處理手機買賣事宜。乙將此事告知丙並委託丙處理,在代理權的部分則限制丙僅於新臺幣兩萬元之範圍內得代理乙為法律行為,丙在其法定代理人丁不知情下表示同意。若丙代理乙與甲締結手機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兩萬五千元之價格成交,試說明:甲、乙、丙、丁間之法律關係。(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題典型考察「代理制度」與「行為能力」的綜合題。解題時應依循以下邏輯:首先,思考「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否能擔任代理人」?這涉及民法第104條的規定。接著,探討「授權行為」與「基礎法律關係(如委任)」的區別,前者對限制行為能力人通常是中性法律行為。第三,最關鍵的爭點在於「代理權的限制」,乙雖然口頭跟丙說限制在兩萬元,但對相對人甲而言,這屬於「內部限制」,應討論民法第107條關於代理權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最後,分層論述買賣契約對乙是否生效,以及丁(法定代理人)在其中的角色(其實在代理行為中,法代角色會被第104條稀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