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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乙死亡時,丙年僅十五歲。丙繼承乙留下來之金錶一隻。甲急需用錢,以自己名義將該金錶出賣給丁,並交付之。其後,甲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丙與戊訂立保證契約。試問:前述買賣契約及保證契約是否有效?(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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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之效力以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權限之限制。解題時應先區分甲「以自己名義」出賣與「代理」子女簽訂保證契約之差異,並運用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探討法定代理權之限制與無權代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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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出賣他人之物之債權行為效力,以及法定代理人非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代理簽訂保證契約之效力。 【解析】 壹、甲與丁之買賣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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