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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二 題

甲乙為夫妻,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一直賴著不還。20 年後,甲乙離婚。離婚當日,乙向甲請求返還 100 萬元之借款及 20 年來之利息。試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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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消滅時效」與「時效不完成」制度。解題時應先分別確立借款本金(15年)與利息(5年)的法定消滅時效,接著敏銳察覺甲乙的「夫妻」身分,帶入民法第143條夫妻間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即可順利推導出兩項請求權皆未罹於時效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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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夫妻間之借款本金與利息債權,經過 20 年後,是否因罹於消滅時效而使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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