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二 題
甲建商將 A 屋以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出售給乙,雙方並約定於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1 個月內,乙須付清買賣價金。然民國(下同)101 年 10 月初完成交屋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乙未依約定付清 A 屋之買賣價金,而尚積欠尾款 200 萬元。於 102 年 1 月時,甲發存證信函要求乙依約付款,然乙置之不理。甲乃於 105 年 2 月向法院起訴,請求乙支付該 200 萬元之買賣價金尾款,乙則抗辯該款項請求權已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表示拒絕付款。試問:何人之主張有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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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建商出售房屋之價金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的15年一般消滅時效,還是第127條第8款的2年短期消滅時效。考生需點出實務見解對該條款「商品」的定義(不動產交易不適用短期時效之理由),並依序檢驗時效之起算點、存證信函之中斷效力及最終時效是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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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建商出售不動產之買賣價金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一般消滅時效,或適用同法第127條第8款之2年短期消滅時效?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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