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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一、甲為 A 裝潢設計公司的董事,某日 B 大樓之住戶乙拜託 A 公司於其頂樓打造空中花園,A 公司欣然同意,於談妥報酬及確認設計圖後,即由甲負責施工。甲明知若未確實施工,可能會導致漏水,但為了增加 A 公司的利潤,於施作防水層時偷工減料且未做好排水措施,導致乙的空中花園完工後,乙的鄰居丙即飽受漏水之苦。除丙的天花板因漏水而有所毀損,且居住環境變得潮濕,丙也因漏水的水滴聲不絕於耳而難以安眠。請問,丙得向甲及 A 公司主張何種權利?(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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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採「請求權基礎」思考,首先確認受害人丙受到的具體損害(財產權與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進而依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探討甲的侵權責任。接著,因甲具備A公司「董事」身分,須立刻聯結民法第28條法人侵權責任,論述A公司應與甲負連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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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故意偷工減料導致漏水,侵害丙之財產權與居住安寧法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A公司是否應依民法第28條與甲負連帶賠償責任? 【解析】 壹、丙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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