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法制] 刑法
第 二 題
二、A 電鍍廠長甲命員工乙打開該廠電鍍廢水貯槽頂蓋,任令貯槽內未經處理完成之電鍍廢水(液)溢流至水管,最終流至水圳內。經檢測該廠排放口及下游底泥重金屬鉻、鎳、銅均嚴重超標。該廠另有負責人丙,為廠長甲之父,已多年不問廠務。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依刑法應如何沒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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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環境犯罪(刑法第190條之1)、企業內部犯罪之責任分配(共同正犯與不作為犯),以及沒收新制中「節省成本之消極利益」與第三人沒收。解題時應依三階層架構,釐清私人企業無「依上級命令阻卻違法」之適用,次探討掛名負責人之保證人地位與主觀犯意,最後精確援引刑法第38條之1論述法人犯罪所得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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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私人企業員工聽從主管命令排污之刑責、未問事之掛名負責人是否成立不作為犯,以及法人節省廢水處理費之第三人沒收判斷。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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