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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2年 [司律第二試] 國文(作文)

第 一 題

在以色列農村,每當穀物成熟時,靠近路邊田地的四個角,都要留出一部分不收割。四角的穀物,任何人只要需要,都可以享用。農民認為,猶太民族今天的幸福,是上帝的恩賜。為了感恩,就留下田地四角的穀物作為報答,同時也能給予那些路過此地而沒有飯吃的路人一些方便。

無獨有偶,韓國北部的鄉村公路邊有很多柿子園。金秋時節,這裡隨處可見農民採摘柿子的忙碌身影,但是,採摘結束後,總有些熟透的柿子不會被摘下來。當地果農說,這些柿子是留給喜鵲的食物。原來,每到冬天,喜鵲都在果樹上築巢過冬。有一年冬天下了很大的雪,幾百隻找不到食物的喜鵲被凍死了。第二年春天,柿子樹重新吐綠發芽時,一種不知名的毛毛蟲突然泛濫成災,那年柿子幾乎絕產。自此,每年秋天收穫柿子時,人們都會留下一些柿子,作為喜鵲過冬的食物。喜鵲彷彿也會感恩,春天到來便忙著捕捉樹上的蟲子,從而保證了這一年柿子的豐收。

華頓商學院教授亞當‧格蘭特多年實證研究成功企業家的行為動機,得到一個簡單的結論:我們的世界分成索取者、給予者和互利者三種人。「索取者」只在乎自己的利益,「給予者」總是樂於分享,「互利者」則為了可預期的好處,願意付出相對的代價。

綜合上文,無論出發點是什麼,「給予」都能為個人或群體帶來改變。請以「給予的力量」為題,作文一篇,說明上文二個事例中的農民,因給予而得到什麼?並以個人經驗或見聞為例,說明因給予的力量而推動了什麼改變?(5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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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雖然這是國文作文題,但法律人上考場,仍然可以保留「解題框架」與「爭點意識」!只是要注意:國文作文沒有民法、刑法那種構成要件,也沒有司法院釋字或最高法院判例可以直接套用。真正可查證的正式依據,是《閱卷規則》第25條所列的作文評閱項目:旨意詮釋、見解、文詞標點、結構;同規則第26條則規定三位以上委員評閱國文試卷時,評閱前應召開公評會議共同商定評分原則。 拿到題目,請立刻拆解寫作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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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寫作指令明確,構成三個層次的作答重點:

  1. :是否準確以「給予的力量」為題。考選部原題明載「請以『給予的力量』為題」,故考場上不宜自行改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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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予的力量:國文作文應考技巧
💡 透過歸納題幹案例與個人見解,論述「給予」帶來的利他與共好價值。

🔗 「給予的力量」論述邏輯鏈

  1. 1 給予行為 — 基於感恩、共生或利他理念的具體付出行為。
  2. ↓
  3. 2 正向連結 — 建立跨主體(如人與自然、人與人)的信任與合作。
  4. ↓
  5. 3 質變結果 — 產生個人成長、群體共榮或系統性的正面影響。
🔄 延伸學習:寫作時需確保因果關係明確,避免空泛的口號式呼籲。
🧠 記憶技巧:標題必準、理解精練、經驗具體、理論昇華。
⚠️ 常見陷阱:標題自行更改導致扣分;過度複述題幹內容而缺乏個人見解;未撰寫具體經驗或未敘述改變過程。
亞當·格蘭特動機理論 利他主義與互惠原則 國家考試作文評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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