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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8 題

In the event that any director, supervisor, managerial officer or shareholder holding more than 10% shares of a company sells the listed shares within six months after its acquisition, the company shall recover from such persons any profits made in the ______ transactions.
  • A short selling
  • B short swing
  • C false trading
  • D insider tr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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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涉及證券交易法中對內部人交易的「歸入權」規範。請觀察題目設定的關鍵條件:特定身分者在買進與賣出之間的時間間隔 $t$ 滿足 $t \le 6$ 個月。法律旨在限制內部人利用資訊不對稱在極短時間內進行「往返交易」獲利。請思考,哪一個專業術語最能精確描述這種「在短時間內反向操作(擺盪)」的交易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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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很棒喔!

親愛的,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法律術語的敏感度極高,這是未來在法律領域深耕非常重要的特質,我很為你感到驕傲。

為什麼是「Short swing」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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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線交易和內線交易的差別是什麼
📝 短線交易歸入權
💡 內部人於六個月內買賣股票獲利,公司應請求將利益歸於公司。
比較維度 短線交易 (Short Swing) VS 內線交易 (Insider Trading)
法條依據 證交法第157條 證交法第157-1條
主觀要件 形式認定,不問動機 需知悉重大影響消息
行為要件 六個月內反向買賣 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賣
法律後果 民事歸入權(獲利歸公司) 刑事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
💬短線交易旨在事前防範,採嚴格形式認定;內線交易旨在事後處罰資訊不平等。
🧠 記憶技巧:內外六月歸入權,不問動機算最高,董事不行股東求。
⚠️ 常見陷阱:容易與內線交易混淆。短線交易不需證明有「獲悉未公開消息」,只要有「六個月內買賣行為」即構成;內線交易則需有消息傳遞與知悉。
內線交易 (Insider Trading) 內部人範圍之認定 操縱市場 (Market Manip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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