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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一 題

某甲因缺錢,遂向乙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以其所有之A土地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後,甲再次缺錢,再向丙銀行貸款100萬元,且以其所有之A土地設定第二次抵押權以供擔保,隨後,甲將A地設定地上權給丁,約定為期10年每年地租10萬元,並完成登記。試問,何謂物權優先效力(或稱優先性)?(15分)以本題為例,乙銀行實行抵押權時,應如何主張其優先效力?(1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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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試考生對「物權優先效力」基本概念之理解,以及抵押權與後順位抵押權、後設定之用益物權(地上權)間的競合處理。思考時應分為兩部分:首先,定義何謂物權優先效力,包括「物權相互間之優先效力」(依成立先後排定)及「物權優先於債權之效力」;其次,將理論代入案例,說明乙銀行實行抵押權時,對丙銀行的後順位抵押權主張優先受償,以及對丁的後設定地上權,若影響其抵押權實行時,得依民法第866條聲請法院除去其地上權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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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物權優先效力」之定義,以及抵押權實行時,面對後順位抵押權(物權與物權競合)及後設定之用益物權(抵押權與地上權競合)時之權利主張方式。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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