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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

第 二 題

某大學法律系同班同學甲、乙、丙、丁合資購買機車一輛,每人出資新臺幣一萬元但未約定應有部分。甲、乙、丙、丁四人對於如何使用該機車、是否加裝導航機、機件故障之維修,以及能否將機車高價賣給同學戊,皆爭執不休。試問,前述行為依法應如何為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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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民法共有關係中對於共有物的內部管理及處分規定。首先,須先確定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未約定則推定均等);接著,將題目列出的四項行為分類:(1)「如何使用」為管理行為(使用收益);(2)「加裝導航機」為管理行為中之改良行為;(3)「機件故障之維修」為管理行為中之保存行為;(4)「高價賣給戊」為共有物之處分行為。根據分類,分別引出民法第817條、第820條(多數決原則與保存行為單獨為之)以及第819條(全體同意原則)即可嚴密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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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推定,以及共有物之保存、改良、使用等管理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決議方式。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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