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2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一、試申論民法不當得利規定,附加利息之時效期間,解釋上為五年或十五年?(3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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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考點在於「惡意不當得利受領人應返還之附加利息,其消滅時效期間的適用」。接著應該說明民法第182條第2項關於惡意受領人附加利息之規定,並點出學說與實務過去的爭議:此附加利息究竟是「不當得利返還範圍之擴張(適用15年一般時效)」,還是「實質上的利息(適用5年短期時效)」。最後,務必援引最高法院最新之統一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771號裁定),敘明採「五年說」的具體理由,包含文義解釋以及時效制度避免債務人負擔過重之立法意旨,以作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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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為「惡意不當得利附加利息之消滅時效」。考生須探討民法第182條第2項惡意受領人應返還之「附加利息」,究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一般消滅時效,抑或民法第126條之5年短期消滅時效。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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