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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2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為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之現行犯,於遭逮捕並起訴後,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法院在何種情況下,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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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思路導航】 本題測驗「強制辯護(指定辯護)」之法定事由。解題步驟必須先檢驗本案是否為「重罪強制辯護」。首先回想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的刑度,其第1項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符合刑訴第31條第1項前段「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要件,且非高院管轄一審案件。在排除重罪事由後,接著必須完整論述刑訴第31條第1項後段及其他各款基於「被告身分、能力或經濟弱勢」而應強制指定辯護的例外情況。層次分明地列出各項要件是拿高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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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審判中強制指定辯護制度(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之適用要件,尤其是針對非重罪案件但因被告特殊身分或狀態而生之指定辯護情形。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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