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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二 題

二、甲欠乙鉅額賭債,為躲避乙追債,甲與丙就甲的房屋約定假裝作成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後,丙卻將該房屋出售與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試說明乙可否向甲請求清償債務?甲可否向丁請求返還房屋所有權?(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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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第一部分涉及「賭債」概念,應直接從民法第71條及第72條切入,論述賭博違法及違反公序良俗的效力(賭債非債)。第二部分考驗「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第87條),甲丙假裝買賣導致產權移轉無效,丙再轉賣丁構成無權處分。此時必須引用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或不動產信賴登記規定(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區分丁為善意或惡意時的不同法律效果。這是一道標準的法條推演題,按當事人關係分點分段論述是拿高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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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賭債之效力: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法律行為效力(民法第71、72條)。
  2.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當事人互相明知為非真意之意思表示效力(民法第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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