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2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一 題
一、乙持有甲的不雅照,並以此要求甲將其珍藏多年的珍珠項鍊贈與乙,乙取得該項鍊後依約定交還甲的不雅照片。甲思考多日後決定報警,於報警後主張撤銷其對乙的贈與,並要求乙返還該珍珠項鍊,但乙表示已將該項鍊出售並交付與丙,試說明甲可否向丙請求返還該珍珠項鍊?(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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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受脅迫的意思表示」這個核心爭點。接著,按照民法第92條規定,討論甲撤銷贈與的效力,包括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溯及無效(民法第114條)。隨後,重點進入「撤銷效力」與「善意受讓」的衝突:民法第92條第2項的反面推論(被脅迫之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否會排除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民法第801、948條)?作答時應清晰呈現實務與通說見解,即善意受讓制度旨在保護交易安全,不因前手受脅迫而排除適用。建議在分配時間時,將一半的篇幅放在第三人丙的善意與否及其法律效果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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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 意思表示之撤銷: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效力(民法第92條)。
- 撤銷之效力:法律行為溯及既往自始無效(民法第114條),包含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基於共同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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