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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四 題

四、甲是某機關新進公務員,入職後第 2 個月,直屬長官乙直接交給甲新臺幣 2 萬元,告知是 A 廠商負責人代為轉交之入職慶祝禮金,且說明此一科室裡的每一個新進人員都有收過 A 廠商之禮金,甲擔心不收禮金會觸怒長官,遂將禮金收下。事隔數月之後,乙指示甲查驗 A 廠商進口貨櫃,甲發現貨櫃內物品與 A 廠商當初報關之貨品名稱與數量,全然不符,甲原本要記載查驗不合格,但乙威脅甲如不放行該貨物,將舉發甲收了 A 廠商 2 萬元,甲迫於無奈與恐懼,遂記載查驗合格而放行該批貨物,A 廠商也因此逃漏新臺幣 50 萬元之關稅。試問:甲之行為如何論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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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務員職務犯罪的多重樣態:

  1. 收受禮金階段:公務員收受廠商錢財。涉及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重點在於這 2 萬元與其職務有無對價關係?即便說是禮金,實務多採廣義對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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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職務上收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2. 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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